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事務所專欄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事務所專欄 Articles & Cases

律師團隊親自撰寫・法律專欄與成功案例

法律專欄 離婚與監護 ・2016/05/12

協議離婚怎麼辦理?

協議離婚屬於契約行為,只要夫妻雙方在自由意願下的合意,就能夠離婚,但為避免離婚草率,民法規定離婚為要式行為,必須履行一定方式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協議離婚須具備下列要件(民法第1050條):

1.訂立書面:即離婚協議書。

2.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必須親自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而為事後願為證明之人。

3.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就算簽妥離婚協議書,但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還是不生法律上的效力,二人的婚姻仍為有效,所以切記雙方要親自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註:如是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即父母雙方)同意。

相關案例:見證人未在場見證 判協議離婚無效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 回法律專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