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事務所專欄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事務所專欄 Articles & Cases

律師團隊親自撰寫・法律專欄與成功案例

法律專欄 偽造文書 ・2016/04/25

擅改身分證影本內容,是否構成犯罪?

楊宗緯在身分證影本上,將自己的出生年次從67改為72年次,構成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待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且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檢察官會依法主動偵辦。最後,檢察官對楊宗緯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為一年,並須寫五百字以上的悔過書。而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到緩起訴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期間內,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六十小時的義務勞動。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 回法律專欄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