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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侵占及背信 ・2016/04/21

銀行經理擅自放款,成立背信罪

◆前提事實:
乙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仍向銀行貸款500萬元,事後果真無法償還,使得銀行受有損失,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銀行經理丙知情,卻仍然放款給乙,那銀行經理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案件見解:
乙不構成犯罪,但銀行經理丙應成立背信罪。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因為借款人乙沒有替銀行處理事務之義務,不符合「為他人處理事務」,所以不成立背信罪。但是,銀行經理丙是為銀行處理事務,於明知貸款人無償還能力之情形下仍貸予款項,是違背任務之行為,使得500萬元成為呆帳,導致銀行受有財產上損失,因此應成立背信罪。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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