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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財產被查封拍賣,拍賣時,債務人和債權人自己可不可以去承買?

債務人不得應買

不動產拍賣時,除債務人及執行拍賣人員不得應買或使他人為其應買外,依法律規定,承買拍賣不動產之資格,涉有限制者,亦不得為應買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條第六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

債權人承受

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部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最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