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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房屋買賣糾紛 ・2016/04/21

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後,買方悔買構成違約

◆前提事實:
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後,買方或賣方可後悔不買或不賣嗎?

◆案件見解:
契約簽訂後,原則上買、賣雙方除有契約解除之原因,可行使解除的權利外,即應依契約之內容履約,否則即構成違約。而解除權的行使不屬於違約的一方。至於何種情形下才可解除契約?如果契約中有明定,原則上須先依契約上約定,契約上沒約定的,則再依法律之規定。而法律上,構成契約解除的原因包括:

(一)由於遲延給付而解除契約:但在解除契約前,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對方履行。對方如果在該期限不履行,即可解除契約。一般多以發存證信函的方式為之。
(二)由於不能給付而解除契約:但須注意的是,須非可規責於他人之事由時,才可解除契約。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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