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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2016/04/21

債務清理條例的適用對象為何?

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須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者。

小規模營業是指平均每月營業額在新台幣20萬以下者,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漁民、家庭主婦等等。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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