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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2016/04/21

更生程序的效力?

債務人倘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則債務人當然免責,也就是剩餘的債務都不還了(債清條例第73條)。若未依更生條件屢行完畢,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例如:自請離職),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部分,則可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清條例第74條)。若債務人無法將更生條件履行完畢,是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例如:公司倒閉、生重大疾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延長清償期限。若延長清償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的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超過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的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的聲請為免責裁定(債清條例第75條)。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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