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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才發現違建被要求拆除?法院認定「不完全給付」,判賣方負賠償責任!
案例事實
| 委託人 | 童小姐 |
| 案件結果 | 被告必須給付原告新臺幣 51萬餘元,並自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利息。 |
| 受任律師 |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
原告與被告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2千8百餘萬元買下一處透天建物及基地。
該房屋在買賣前,已由承租人經營日租套房,屋內被隔成 17 間套房。
賣方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勾選「建物部分有未登記增建」,並註明「3F~4F 增建」;但在「是否有占用」一欄勾選「否」,亦未載明「天井、防火巷被占用」或「未設管道間」等情形。
原告考量可繼續收租,遂買下標的屋,期待穩定租金現金流。
律師解說
把焦點從「違建日租風險」拉回到「賣方交付標的物是否符合契約」與「誠實告知義務」。
(一)關鍵一:房屋與約定不符=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
雖然房屋所有權已依約移轉,但雙方在契約與現況說明書中,明確勾選「僅有 3F-4F 增建」,並勾選「無占用情形」,等同約定:
買賣標的不包含占用天井、防火巷等違建,且應設有管道間。
實際交付的房屋卻:
- 占用天井、防火巷
- 未依原核准圖設置管道間
已違反原約定。法院因此認定,賣方交付標的物「不合債之本旨」,依法構成:
- 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 不完全給付
- 準用 民法第 226 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關鍵二:賣方未誠實告知,不能用契約條款推責
契約第二條約定:
若交屋後被通知拆除增建部分,風險由買方承擔。
被告主張:既然是交屋後才被公部門要求拆除,應由買方自負風險。
法院則指出:
- 此條款的前提,是賣方已「誠實告知」違建狀況。
- 本案中,關於防火巷、天井被占用與未設管道間,賣方從未載明或說明。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未履行誠實告知義務,不得援引該條款免責,拆除風險仍應由賣方承擔。
(三)關鍵三:善意買方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不違反誠信原則
被告曾主張:
- 買方明知是日租套房格局,卻事後又主張違建瑕疵,違反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
- 且買方在復水復電後,又自行恢復 17 間套房,顯示其接受違建存在。
法院的看法是:
- 買方即使知悉套房隔成 17 間,不等於知悉「占用天井、防火巷」等隱藏瑕疵。
- 買方在發現問題後,曾透過仲介想聯繫賣方處理,但賣方未積極回應。
- 買方依 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民法第 226 條請求賠償,是對不完全給付的正當行使權利,與民法第 148 條所稱誠信原則並不牴觸。
簡單說:就算買方後來因營運需要又再度增建,那是事後自行承擔的風險,並不抹滅其對「原始隱藏違建」追償的權利。
(四)關鍵四:哪些花費可以要、哪些不能要?
本案我們完整列出所有因拆除與裝修支出的費用,但法院最後只認:
可以請求的損害(與隱藏違建有直接因果關係):
- 拆除占用防火巷、天井的違建工程費
- 為恢復管道間所必須的拆除及水電、鷹架等工程費
合計51萬餘元
不被認可的項目(法院認為與賣方隱藏瑕疵無直接關聯):
- 申請室內分間牆變更、室內裝修許可的設計費 250,000 元(法院認為買方本就知悉隔間與一般住宅不同,且為投資使用,應自負)
- 新作系統櫃、鋁窗、室內重新裝潢等(屬買方自行升級、再增建之支出)
- 施工期間家具因放置屋外遇颱風受潮而損壞(屬買方自行保管疏失)
- 停租期間的租金損失(法院認為係承租人違法經營日租造成,與賣方隱藏瑕疵無直接關聯)
(五)關鍵五:為何沒用到民法第 360 條「故意不告知瑕疵」?
我們在訴訟中亦主張:賣方未告知隱藏違建,應負民法第 360 條故意不告知瑕疵的加重責任。
但法院認為:
- 從卷證資料只能證明賣方「沒有告知」,不足以證明其「故意隱瞞」。
- 因此,不以第 360 條作為判決基礎,而是回到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
實務提醒:
若要主張第 360 條的較重責任,平時就要保留對方「明知而刻意不說」的證據,例如:訊息紀錄、錄音、仲介說明等。
給一般買方與投資人的實務建議
- 買日租套房、套房投資前,一定要看:
- 建築使用執照、竣工圖。
- 是否有占用天井、防火巷、騎樓等公共空間。
- 管道間、逃生動線是否依圖施工。
- 簽約時務必要求「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寫清楚,若日後發現與說明不符,較容易比照本案主張不完全給付。
- 賣方不能只丟一條「交屋後違建風險由買方自負」就完全免責,若有明知未告知或說明不實,仍可能要賠拆除與恢復原狀的費用。
- 若已遇到類似情況,建議:
- 儘快保留公部門來函、建築師意見書、工程估價單與匯款憑證。
- 盡早諮詢專業律師,由專業團隊協助整理證據與法律主張。
法院判決
- 契約與說明書中未記載天井、防火巷被占用及未設管道間,視為雙方約定「不包含該等違建」。
- 實際交付的房屋與約定不符,構成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不完全給付,準用民法第 226 條,賣方應賠償買方因拆除違建及恢復管道間所生之必要費用。
- 契約第二條關於交屋後拆除風險由買方負擔的約定,以賣方「誠實告知」為前提。本案賣方未告知隱藏違建,不得主張免責。
- 買方主張之其餘費用(裝修升級、家具更新、租金損失等),與賣方最初交付之隱藏違建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不屬賣方應負的損害。
- 買方依不完全給付請求獲判 51萬餘元,法院認有理由。
綜合來看,本案勝訴的關鍵理由與法條依據為:
- 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 民法第 226 條(可歸責之不履行所生損害賠償)
- 輔以契約誠實告知義務、現況說明書內容以及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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