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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對話+行車紀錄器成關鍵!侵害配偶權勝訴實例解析
案例事實
| 委託人 | 陶先生 |
| 案件結果 | 判決被告應給付慰撫金新臺幣15萬元,並按年利率5%計息至清償日止 |
| 受任律師 |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
原告與配偶婚姻存續中,原告於共用電腦發現配偶與被告之LINE親密對話與露骨內容,並輔以行車紀錄器之錄音、錄影,顯示雙方互稱愛意、相約外出,甚至涉入親密互動。
律師解說
1 為何構成「侵害配偶權」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不法侵害名譽、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或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即可請求相當之慰撫金。
- 法院見諸愛意與露骨對話+汽車旅館影像+交往期間與知情線索,認定第三者與已婚者之互動超出社交分際,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與幸福,依法成立侵害配偶權。
2 違法取得證據?民事訴訟之「證據能力」衡量
- 民事訴訟不若刑事有完整之排除規則;法院依發現真實、程序正義、預防理論等原則權衡。
- 本案認為:
- LINE對話:被告承認頭像與自家人照片、生活瑣事等一致性,足資認定真正且具證據能力。
- 行車紀錄器:車內普遍裝設且可預見被取用;原告取用目的為保護自身配偶法益,尚難謂侵害隱私到須排除證據的程度。
- 判決並引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之意旨做權衡標準(民事領域之違法證據能力採取個案衡量)。
3 時效抗辯的破解
- 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
- 本案中,法院以訂位資訊與原告於掌握對話為基準,認原告在知悉後即提起訴訟,被告未證明二年期間已逾,故時效抗辯不成立。
4 慰撫金如何衡量
- 慰撫金之量定依加害態樣、影響程度、被害人精神痛苦、雙方身份地位與經濟狀況等考量。
- 法院綜合對話內容露骨程度、地點與互動模式、雙方經濟能力等,認15萬元為相當。另就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03條、229條第2項、233條第1項前段,按法定年利率5%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計至清償。
實務建議(給正在蒐證的當事人):
- 保全完整對話紀錄(含圖片、頭像、群組、時間戳、定位/訂位資訊)。
- 蒐集客觀場域證據(旅館、餐廳、通聯、行車紀錄器等)。
- 避免違法方式蒐證;若有爭議,交由律師評估證據能力再行提出。
勿拖延:在知悉侵權與加害人後盡速提告,避免時效爭議。
法院判決
確認侵害配偶權:
- 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不為社會通念容忍,足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即屬侵害配偶權(民法第184、195條)。
- 本案以親密對話、露骨內容、汽車旅館畫面及「在一起三年」脈絡,認定被告明知其人已婚仍交往。
證據能力之確認:
- LINE:從人別一致性與對話內容脈絡判為真正。
- 行車紀錄器:在可預見被取用且為保護配偶法益之目的下,不排除其證據能力。
時效不成立:
- 原告於111年7月起得知侵權與加害人,提告未逾二年主觀時效;被告未能舉證相反,故時效抗辯駁回(民法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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