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買屋多年才發現「被抵押」?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助當事人成功塗銷抵押權
案例事實
| 委託人 | 周先生 |
| 案件結果 | 被告應塗銷抵押權;並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
| 受任律師 |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
原告於民國82年間購得系爭房地,最初供父母居住,後作為出租使用。於108年間始發現其房屋與土地上,竟登記有擔保金額新臺幣700餘萬元之抵押權,權利人為被告。
律師解說
「抵押權從屬性」是關鍵
抵押權係從屬於被擔保之債權。若債權不存在或已消滅,抵押權即失其基礎,自無由存在。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民法第767條)
民法第767條第1項明定: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抵押權登記即使只是在登記簿上「靜靜存在」,仍會影響所有權完整與客觀交易價值(如貸款估價、買賣轉讓、設定新擔保等)。當抵押權不存在或已消滅而仍留存於登記上,即構成對所有權之妨害,可據此請求塗銷。
消滅時效與抵押權行使期間(民法第125條、880條)
實務上,兩段防線可共同布局:
- 第一段:主張債權不存在(或已清償、已免除)民法第125條。
- 第二段:若債權曾存在,則檢驗是否已罹15年一般債權消滅時效,且抵押權人是否於完成時效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屆期未行使者,抵押權亦消滅(880條)。
本案法院因已認定債權不存在,故不再進一步審究時效與第880條爭點,等同於在第一段即取得勝利。
給屋主的三點建議
- 定期健檢登記簿:買屋、繼承、長期持有皆應定期調閱登記資料,及早發現異常。
- 先攻本、再備位:以「債權不存在」為主攻;同時備妥時效與第880條的備位論述。
- 快、準、穩的訴訟路徑:蒐證完整 + 法律定位清楚 + 程序策略並進,常能事半功倍。
法院判決
程序面:被告經合法通知仍未到庭、未具狀,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要旨;並於一造辯論情形下完成審理。
實體面:法院認定:
- 原告提出之登記、稅籍等證據與其陳述相符
-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 抵押權對所有權構成妨害
- 原告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除去妨害(即塗銷登記)。
.jpg)
更多文章請搜尋《天秤座法律網》
#加LINE或致電了解免費諮詢
#台中地區不定期&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為您服務
#台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