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 智慧財產權
-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 租賃
- 詐欺
- 其他
- 車禍
- 債權債務
- 選罷法
- 婚姻
- 給付資遣費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 物權
- 買賣
- 羈押
- 借名登記
-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 票據
-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非合作廠商」自稱上架權?法院認定詐欺,判連帶賠償+年息5%
案例事實
| 委託人 | 趙先生 |
| 案件結果 | 被告(公司)與被告個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6萬餘元,並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
| 受任律師 |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
原告公司欲將外國品牌衛生棉引進臺灣零售通路。被告方面自稱與大型連鎖藥妝關係密切、可協助取得上架並「優惠上架費」,遂與原告簽立「上架合約」,並收受上架費;原告依指示完成SGS檢驗、中文標籤、專用紙箱與行銷規劃等準備,另為進口、物流、稅費、倉儲等支出。其後原告逕向大型連鎖藥妝查證,獲回覆「被告並非合作廠商、未授權代理上架;亦未收取該商品上架費」,始悉遭受欺誑。
律師解說
(一)不實合作/上架承諾=侵權行為
- 民法第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者亦同。本案被告於談判過程虛構合作關係、可上架之事實,誘使原告付款與進口準備,法院據對話紀錄、通路函覆與證人證詞,認定符合要件。
(二)公司與實際行為人之連帶責任
- 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與民法第28條(法人對代表人之責任):受僱人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損害,僱用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法院確認被告個人係執行代理上架業務而為不實陳述,公司須與其負連帶責任。
(三)公司解散不等於不能被告
- 公司法第24、25、26、26-1條:公司解散後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存,清算完結前法人格未消滅,仍可成為訴訟當事人。此避免行為人藉「解散」規避責任。
(四)建議
- 第一時間保存證據鏈:合約、對話紀錄、發票、收據、匯款單、物流與關稅單據、第三方函覆(如通路商回函)。
- 釐清「合作資格/代理權」真偽:建議於付款前,以書面向通路總部或採購窗口雙重驗證。
- 費用分階段/附條件支付:可約定「上架條件成就」始支付上架費,或由第三方保管;避免在未有上架實證(目錄、排期、條碼開檔)即一次性付款。
- 合約風險條款:明訂通路授權證明、上架未成之無條件返還/違約金、資訊不實之損害賠償與連帶責任、及爭議管轄。
法院判決
(1)確認構成侵權責任
法院依民法第184條與蒐證資料,認定被告以不實合作與上架承諾收受上架費,屬背於善良風俗之加害行為,使原告陷於錯誤並受財產損害。
(2)公司與行為人連帶賠償
基於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8條,被告公司須就其業務執行中所生之加害行為,與行為人共同負連帶責任。
本案勝訴的關鍵理由
- 事證完整:原告保全合約、匯款、各項成本單據與對話紀錄,並取得通路商正式函覆否認合作關係,形成強而有力的證據鏈。
- 法條精準適用:以民法184構成不法、再以民法188、28上推公司連帶責任,並接受216-1的損益相抵計算,展現訴訟求償的現實可行性。
- 程序攻防穩健:面對「公司已解散」的抗辯,援引公司法清算期間法人格未滅的法理,確保被告公司仍在可訴範圍。
.jpg)
更多文章請搜尋《天秤座法律網》
#加LINE或致電了解免費諮詢
#台中地區不定期&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為您服務
#台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