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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投資真騙財:合約、匯款、對話紀錄全到位,檢方起訴力證詐欺
案例事實
| 委託人 | 楊先生 |
| 案件結果 | 被告以「加密貨幣操作」、「網紅帶貨販售生技產品」、「票貼投資高報酬」等說詞,先後三度向同一被害人招攬投資,收受款項合計新臺幣60萬元。檢方認定其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之罪 |
| 受任律師 | 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律師 |
第一次:被告稱可投資虛擬通貨獲利,被害人簽「共同投資合約書」,交付20萬元。
第二次:被告改稱其公司可配合網紅帶貨販售解酒液、生技產品等,保證翻倍,被害人再簽「投資合約書」,再交付20萬元。
第三次:被告稱可投資其票貼業務,「每投30萬、每15日回2萬」,被害人再交付10萬元,並後續匯款4萬元及6萬元。
事後狀況:被告未依約分配獲利、亦未返還款項。
律師解說
(一)為何能起訴?
- 合約與對話:存在具體投資承諾(例如保證或高度穩定獲利之表述),足以使一般人對投資風險、商品真偽、收益可得性產生重大錯誤。
- 金流證據:多筆現金/匯款與被告收受相對應,符合「陷於錯誤而交付」的客觀結果。
- 投資不實:被告未能提出委託操作對象真實資料、帶貨交易憑證、票貼人證物等,使「真投資」說難以採信。
綜合以上,已符合詐欺取財的要件(詐術→錯誤→交付→取得),並適用接續犯評價。
(二)若我是被害人,怎麼把勝算往前推?
- 證據保存:確保對話原檔(含時間戳、帳號識別)、合約正反面影本、匯款及帳戶明細、產品或投資標的宣傳截圖。不建議只截圖片段,應保留上下文。
- 投資「保證收益」警訊:凡標榜短期翻倍、固定高息(如每15日固定回饋),多被視為足以造成錯誤的重大訊息;說明義務在行為人。
- 立即求助專業:儘早由律師評估「詐欺+民事損害賠償」雙軌,於刑事偵查期即併行蒐證與保全策略,必要時聲請假扣押、注意與刑法第38條之1沒收/追徵的衝突與排序,避免將來求償落空。
- 同一被害人多次付款:符合密接時間多次受騙付費者,實務常按接續犯看待,有助檢方整體評價與法院量刑之整合性。
(三)若我是被告,如何自保?(平衡說明)
倘主張本為真投資或真買賣,須提出完整可資查證之證據鏈:如投資標的、交易對象身分、出入金紀錄、存證文件、第三方對帳等;否則僅以零碎截圖、空泛承諾,極難翻轉檢察官對「詐術」的認定。
法院判決
(1)普通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
要件為「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基於錯誤處分財物」。現行條文明定以詐術使人交付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此為本案起訴核心。
(2)詐欺流程的構成環節
詐欺犯罪通常呈「施用詐術→他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之流程,環環相扣,取得財物屬於犯罪終了階段。此種要素拆解,有助於檢驗每一次金流與對話是否「由詐術引發錯誤而交付」。
(3)接續犯評價
「接續犯」係指數個行為在同一或密接時間、地點,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在刑法評價上合併為一罪。若行為人在密接時間內反覆向同一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多次付款,通常評價為接續犯。
(4)沒收與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檢方除起訴外,多會請求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5)起訴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偵查終結,認應起訴者,檢察官依該條規定提起公訴。本案即依此程序將被告移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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