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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拆除惡意越界建築,律師協助調解成功化干戈為玉帛】
案例事實
| 委託人 | C女士 |
| 案件結果 | 本所律師協助本案一次調解即成立! |
| 受任律師 | 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
C女士和S女士是鄰居關係,S近期改建其房屋,C向S表示只要不要建到自己的土地上方都沒有意見。殊不知S的房屋改建後,有一塊4平方公尺面積之改建之房屋部分明顯占用到C之土地,S反辯稱C在房屋改建期間都沒有表示不同意,現在房子都改建完成了才出來表示反對等語,C無奈之下只好尋求律師協助。
律師解說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用者,可以請求除去其侵占,故C得向S提出拆屋還地之訴訟。
本案還涉及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問題,究竟S在改建其房屋時是否知悉建物已越界?如果S在越界而為建築時是「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且C知悉而未提出異議時,C反而不得請求S拆除越界建築,而僅得請求所受損害之償金,縱使S必須拆除越界建築,除非S是故意越界而為建築,否則法院得審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裁量S得免為全部或一部之拆除或變更。
因此,提起拆屋還地之C,須提防S主張民法第796條等規定以脫免拆屋還地之命運,故如何證明在S在改建其房屋時是否知悉且是故意越界而為建築是個關鍵。
法院判決
本所律師協助本案一次調解即成立!
本案經實地現勘並請地政測量後,確定S改建之建物確實有4平方公尺面積有占用到C之土地,在現勘過程中,C透漏當初S要改建房屋時,她就有強力要求S一定要請地政辦理鑑界,不要把房屋改建占用到她的土地上,但S拒絕,所以當初是C自費請地政事務所辦理鑑界,黃律師立刻請C回家找看看當初鑑界費用之收據是否還留存,並以此作為有利我方談判之證據。
又不動產所有權人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屬於強制調解先行案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參照),黃律師立即聯繫S委託之地政士協調雙方可以接受之調解方案。
調解當天,在調解委員及雙方訴訟代理人協助及勸說下,雙方以簽立土地畸零地20年使用租約之方式達成和解,S並同意租約到期會自行拆屋還地等和解條件。
本案律師透過提出有利證據及事前反覆溝通之方式,促成雙方在調解當天能順利達成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成功化鄰居間之干戈為玉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