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姐積欠4家銀行、4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任職人力資源公司被扣薪還要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沒有財產,因為工作造成職業傷害身體病痛不斷。
成功案例
債務清理 ・2019/12/06
勇於面對債務,透過聲請法院更生程序,只要清償6.1%後就可以免除債務
- 承辦律師
- 黃勝玉律師、楊永吉律師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新台幣4,139,015元,法院裁定每月償還3,501元分六年共72期,清償總金額252,072元,清償成數6.1%
案件概述
訴訟過程
朱小姐每月收入約為20,776元,每月必要支出含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總額17,250元。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0,364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14,000元後,為負343,63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52,072元。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495,872元,扣除必要支出總額1,242,000元後之餘額為253,872元,其提出252,072元清償,已逾五分之四提出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法院足認已盡力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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