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積欠5家銀行、2家資產管理公司債務,擔任製冰廠送貨員平均月收入22,000元。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合計約13,898元,名下財產只有存款約2,817元,另有對第三人之貨款債權 149,766元,經查第三人已廢止無法求償。
成功案例
債務清理 ・2019/11/18
經商失敗欠下龐大債務,為了維持生計只能作領現金的勞力工作,要如何翻身?
- 承辦律師
-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新台幣4,120,894元,法院裁定每月清償7,322元,分6年72期,清償總金額527,544元,總清償比例12.8%。
案件概述
訴訟過程
林先生所提出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527,544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152,583元,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75,299元。
每月生活必要之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8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2,388元,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為其一點二倍即14,866元。本件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以13,898元 計算,因未逾臺灣省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依前揭規定即屬必要而無過度之情事。
雖然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九成用於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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