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積欠二間銀行、一間是房屋貸款拍賣不足額,一間是助學貸款,名下財產有機車一部已於耐用年限無殘值,銀行存款16,106元。
為大學兼課老師、研究助理平均每月收入約10,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所應支出房租之部分係由大姐幫忙支付,若每月必要之生活費用尚有不足,則由與債務人同住之二姐幫忙支付等。
張先生積欠二間銀行、一間是房屋貸款拍賣不足額,一間是助學貸款,名下財產有機車一部已於耐用年限無殘值,銀行存款16,106元。
為大學兼課老師、研究助理平均每月收入約10,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所應支出房租之部分係由大姐幫忙支付,若每月必要之生活費用尚有不足,則由與債務人同住之二姐幫忙支付等。
迭據張先生於法院訊問及法院司法事務官調查時陳述明確,並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相關支出及費用收據可證,堪予認定,是本件債務人當不具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甚明。
此外,各債權人對於張先生是否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應免責事由,均未提出任何事證加以爭執或證明,法院依職權亦均未查得張先生具有該條各款所列不應免責之情形,當無從認定張先生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綜上所述,本件清算程序既經依法終結確定,法院復查無張先生具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列之情事,已符合免責之要件,法院自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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