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姐積欠7間銀行、1間助學貸款保證、8間資產管理公司債務,擔任外場服務員平均月收入20,000元。單親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約為21,422元。
名下財產只有1992年出廠機車一部已無殘值,二家保險公司保單解約金價值共101,421元。
吳小姐積欠7間銀行、1間助學貸款保證、8間資產管理公司債務,擔任外場服務員平均月收入20,000元。單親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約為21,422元。
名下財產只有1992年出廠機車一部已無殘值,二家保險公司保單解約金價值共101,421元。
吳小姐所提出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309,6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101,421元,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178,272元。
雖然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九成用於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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