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積欠五家銀行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在餐飲店工作平均月收入24,251元,三節加年終獎金每年12,000元。離婚獨自在外租屋毋須另外扶養家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約為16,576元。
名下財產只有機車一部殘值約5,000元,二家保險公司保單解約金價值共152,198元。
李先生積欠五家銀行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在餐飲店工作平均月收入24,251元,三節加年終獎金每年12,000元。離婚獨自在外租屋毋須另外扶養家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約為16,576元。
名下財產只有機車一部殘值約5,000元,二家保險公司保單解約金價值共152,198元。
李先生所提出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702,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157,198元,以及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221,076元。
雖然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九成用於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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