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台中地區-11/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名額有限(◉´`◉)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首頁 事務所專欄 法律知識庫 成功案例 服務項目 看新聞學法律 我們的團隊 聯絡我們

事務所專欄 Articles & Cases

律師團隊親自撰寫・法律專欄與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妨害風化 ・2011/07/18

【房客賣淫案】

當事人
黃志家(化名/被告)
承辦律師
楊永吉律師、黃勝玉律師
案件結果
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案件概述

黃志家先生(化名/被告)先前曾將某房屋出租給曹月蘭小姐(化名)居住,不料曹小姐竟為從事色情行業者,而將該房屋作為接客之營業處所,使被告受台中地方法院依照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判處有期徒刑四月。被告甚感冤枉,因為他從頭到尾都不曉得房客要將該房間做為性交易的場所,而且連在警局時房客也說房東並不知情,無奈法官卻不予採信。因此,被告遂委託本所律師代為提起上訴。

訴訟過程

一、關鍵法條:圖利使人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二、律師接受本案委任之初,即已發現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存有疑點:首先,本案被告對於房客從事性交易一事完全並無認知,因此不可能具備「使人性交」之犯罪故意;其次,「圖利使人性交罪」必須具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之不法意圖」者,始成立本罪,而本案被告並無此不法意圖,根本不符合成立本罪之主觀要件,因此,被告理應不成立犯罪。

 三、在舉證方面,律師之主張如下:首先,依照房客於警局之供述,房客聲稱被告並不知道其租屋之目的為何;其次,被告根本沒有任何抽頭營利之行為;最後,被告所收受之房租皆悉數交給其丈母娘,並無任何營利行為可言,故難認被告主觀上具有使房客與他人為性交易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不法意圖。

處理結果

最後,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係依撰文當時之法令與實務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權益請洽律師諮詢。

← 回成功案例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