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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消債更生駁回案例1080726

吳先生總債務721,212元,為計程車司機每月平均收入為33,600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為21,692元。債務人為 63年次,現年約45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仍有一定年份之職業生涯可期,亦尚有相當之工作能力,倘其願意積極工作,甚可加速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從而,法院審酌債務人年齡、工作能力及積欠債務,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則債務人聲請更生,難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不符消債條例第 3條規定之要件,其聲請更生自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