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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散布不雅照逼見面 已觸犯強制罪

報載32歲許姓女子是網站主播,曾主動寄送「露點照」給42歲盧姓男會員,吸引盧男購買遊戲點數及投送禮物;不料盧男不滿許女事後疏遠,傳訊息恫嚇並散布她的露點照,許女因而罹患憂鬱症,怒告盧男妨害自由並求償。苗栗地院判盧男4個月徒刑,另賠許女精神科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10萬1080元。

逼見面是否成立強制罪

常聽到情侶分手,一方變身恐怖情人,以各種手段逼迫對方出面,這時候將可能成立強制罪。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因此換句話說,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另外要特別注意,縱然沒有達成強制的目的(如新聞中許女最終沒有答應男要求),帶只要已出現強制的行為,還是可以用強制未遂來處罰。

強制罪跟恐嚇罪的分界

強制罪跟恐嚇罪一般人往往難以區分,例如遇到上述案例中類似的事情時,多人第一時間也是想到對方構成恐嚇,因此讓我們來了解一下,這兩種型態犯罪的區分方式吧。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是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果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作為手段加以要挾對方,使對方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則應該是要構成前所提到的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而不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事責任以外的民事賠償

刑事犯罪不一定都可以附帶請求民事賠償,不過若是因為刑事犯罪,導致財產或身體健康受到侵害,在被告遭起訴以後,可以附帶提起民事的賠償,主張因犯罪權利受侵害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過要特別注意,一般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是知道開始算2年(或是侵權行為發生後10年),超過就無法提出,因此有些案件若是偵查階段過久,還是建議要先行提出民事訴訟,避免因時效問題而無法順利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