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談「車禍二三事」

訴訟流程圖:

   車禍事件只要有人受傷或死亡,必然會同時涉及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刑事不外乎是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傷害罪六月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重傷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過失傷害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業務過失致重傷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刑責比過失致死罪重,凸顯從事業務者要比一般人承擔高很多的注意義務和風險。有人死亡者是公訴罪,不須有人提起告訴或告發,檢察官都會依法偵辦,受傷的案件全部都是俗稱「告訴乃論」的罪,必須有人依法提起告訴,檢察官才會受理偵辦,告訴期間是6個月,起訴點是從知道犯人之時起算。

  因為實務上車禍事件一般人都是先提起刑事告訴,等檢察官起訴後案件移到法院刑事庭審理時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所以底下訴訟流程圖乃就刑事告訴、刑事起訴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等訴訟流程為內容。

 

 

 

 

車禍民事訴訟請求之範圍和金額

 一、重要觀念

  發生車禍開始談賠償問題時,最常碰到的就是雙方對金額認知的差距。在未鑑定前固然雙方沒有共識,即時有鑑定報告結果亦然。求償的人往往隨便漫天叫價,賠償的人則只願意付出最基本的民事賠償填補的金錢。實則,賠多少錢有一定的標準範圍,最好雙方都能事先請教有法律實務經驗的人計算一下大概金額。另外,賠償的人必須有一個認知,不可期盼所有賠償金額都依賴保險公司出,畢竟被告涉及到刑事責任不是在保險公司考量的範圍內。尤其在討論到精神賠償(撫慰金)金額時,常常認為對方要求金額過高,但不妨思索一下,如果換成自己願意花多少錢來取代工作生活上的不方便和精神折磨,甚至傷勢是無法復原的重大傷害或造成殘廢。此外,過失傷害又涉及刑事責任,最重會被判刑6個月(法定刑6月以下),如果將被判刑易科罰金的錢拿來賠償被害人,而不是繳給國庫又留下犯罪前科資料,民、刑事一起解決無寧是較好的處理方式(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一天是新台幣1千元,所以假設是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表示要繳罰金9萬元。)

 

二、請求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一)被害人死亡時

1、殯葬費由支出殯葬費之人向被害人請求,這裡支出殯葬費的人不一定是被害人父母、配偶或子女。所謂「殯葬費」以必要為限,訴訟時 須檢附相關單據。

2、扶養費之損害賠償:指的是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父母依法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和父母親,其中父母親必須是年老而不能維持生活,而且被害人若有其他兄弟姊妹必須平均分攤。例如:被害人A車禍死亡,有年邁的父親,A尚有兄弟B,則A父只能向被害人請求扶養費二分之一。另外,扶養費的計算牽涉到應受扶養年限。受扶養權利人是未成年子女,受扶養期間算至成年前一日。受扶養權利人是父母親,受扶養期間計算其殘餘生活(可參考內政部平均餘命表)。至於扶養費的認定一般可參考個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

3、撫慰金(精神賠償):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至於金額多少,必須就個案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況和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家屬之關係和其他一切情勢後定其數額。

 (二)被害人受傷時

1、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診斷費」、「檢驗費」、「手術費」、「藥品費」及「住院費」等皆屬之。另外,被害人因傷住院需人看護,若由家人親屬看護亦可請求看護費,每天以2千元~2千5百元計算請求,「營養補助費」、「膳食費」亦包括在內。

2、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以勞動能力在一般通常情況下,所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減少勞動力的年損害額則以年收入乘以減少勞動能力之比率計算。必須給醫生診斷後再依「勞工殘廢給付標準表」和「喪失勞動能力比率表」算出請求的金額。

3、增加生活上之需要:包括往返維持治療被傷害身體的車資和維持被傷害身體所必須支出的費用,例如輪椅、裝義肢。另外還包括預估的醫療費用和預估的看護費用。預估的醫療費用如復健和開刀,須提出相關的醫師診斷證明和安養中心的相關證明。若導致尿失禁使長期使用紙尿褲亦可請求。

4、撫慰金(精神賠償):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就是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精神賠償的依據。至於金額多寡,法律上是由法官就具體個案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