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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該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果監護權人 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等等,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一切衡量還是站在基於為子女利益為原則的立場,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