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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囑】不想讓私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承遺產,所提訴訟之重點

案例事實:

一名有夫之婦多年前外遇並與他人生下一子,不敢讓丈夫之情,直到丈夫過世留下遺產,婦人在辦繼承登記時,才向其他子女坦白小兒子是外遇生的,其他子女得知後認為弟弟不是爸爸親生的,不應該繼承父親遺產,訴請確認弟弟與父親無血緣關係。該案件在法院審理時最終以超過除斥期間才提出仍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解析:

一、所謂「否認子女之訴」是規定在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除斥期間)」。

提出之人為何?夫妻及該名推定的婚生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無問題,至於生父或是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否提起?因為民法第1063條第3項並未將生父規定為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人,且釋字第587號解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故生父不得提起之

家事事件法第64條:「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第1項)。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第2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不得為之(第3項)。」,因此若是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有前提要件,必須夫妻或子女仍得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為限。以題示案例說明,小兒子在父親死亡時知悉並非親生子女,小兒子可以在兩年內提出否認子女之訴,但是其他子女則必須在父親死亡後一年內提出。

二、除斥期間經過後,得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67條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原則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並無提訴期間限制,但是實務見解認為雖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由於已逾除斥期間而不得再推翻法律上之婚生性,倘因逾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除斥期間,又無從依同條第三項聲明承受訴訟,即不得再否認該婚生子女關係,法院仍會以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提醒民眾若有類此情形,因儘速處理,避免影響繼承權利。